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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企业上亿元欠款难追回,诉讼维权裁判引关注

2026-08-25 12:01   来源:法治纵横网       作者:卢路   

国家多次明确提出,要全方位、无差别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与中小投资者合法财产权益。本案涉案金额高达4.1亿元,案件最终走向不仅决定涉事企业的生存发展,更会深刻影响区域民间投资信心。...

山东东营一企业主张4.1亿元资产遭划转,亿元欠款难追回,引起广泛关注
因巨额债务纠纷山东宏太集团业务瘫痪
       文/图 卢路
       近日,东营宏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专程向中央及山东多家媒体反映了自身在一起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合资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中的遭遇。其参股项目公司巨额资金被合作方调配,上亿元款项多年难以收回。该案一、二审裁判结论存在重大分歧,核心法律问题直指民商事审判难点,引发企业家、法律界高度关注。目前已提起再审并被山东高院受理。

       一、案件完整事实脉络,全部事实均依托生效裁判文书
       东营新宏置业有限公司由东营宏太持股49%、山东新鸥鹏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持股51%,为双方合作地产项目平台。东营中院(2021)鲁05民初223号生效判决已查实:山东新鸥鹏累计从合资公司划转资金4.1亿余元,尚有1.84亿余元资金未结清,该案仅处置部分债权,剩余6565.49万元款项未单独审理。
       因项目公章、财务资料长期由控股方掌控,监事拒绝代为起诉,宏太完成股东代表诉讼法定前置程序后,提起诉讼,一审案号(2024)鲁0523民初4756号。
       一审各方核心抗辩意见
1. 宏太公司:控股方超出合作约定大规模划转项目资金,款项长期拖欠;多份刑事裁判、集团人事与财务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实周永勇系整个体系实际控制人,统筹全部资金调度,多名高管层层审批配合资金转出,应当对6565.49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山东新鸥鹏、东营新宏置业:资金调配写入合作协议与全体股东会决议,属于双方事先认可的企业资金拆借行为;企业主张已通过关联公司转账、债权抵销完成全部欠款清偿,同时向法院申请财务审计核对完整往来账目,另提出宏太不具备股东代表诉讼起诉资格,相关律师费用不应由项目公司承担。
3. 周永勇:仅间接持有上层集团股权,从未实际参与东营项目经营决策,不存在任何案涉资金审批、书面指令记录,不能仅凭股权层级推定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 涉案多名高管:签字行为仅为落实集团标准化审批流程,不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主体。

该案一审判决书(部分)
       一审法院综合刑事判决书、资金审批单据、集团管控系列文件等完整证据链作出判决:判令山东新鸥鹏返还65654879.67元;认定周永勇为新宏置业实际控制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各自然人高管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四方同步上诉,二审颠覆性改判,裁判分歧十分突出
       一审判决送达后,东营宏太、山东新鸥鹏、东营新宏置业、周永勇四方全部提起上诉,二审案号(2025)鲁05民终1490号。
1. 宏太上诉理由:生效刑事文书、集团人事任免文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相互印证,形成闭环证据,足以证明周永勇自上而下统筹全集团资金调拨;多名高管明知巨额资金外流仍逐级签字审批,存在重大履职过失。二审直接撤销周永勇连带担责判项,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层面存在双重偏差,请求法院改判多名自然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2. 山东新鸥鹏、新宏置业上诉理由:自行委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关联债权抵销协议,主张涉案欠款已结清;资金调剂属于全体股东合意,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承担本金与律师费给付义务。
3. 周永勇上诉理由:仅持有上游企业股权,从未插手东营项目资金审批与日常运营,无任何直接管控涉案资金的客观行为,一审判令其担责缺乏事实支撑。

       其余原审高管均坚持一审答辩观点,履职流程化签字不构成共同侵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重大改判:维持山东新鸥鹏6565万余元本金偿还义务;撤销周永勇连带赔偿判项,一并驳回宏太要求所有自然人承担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裁判核心逻辑:现有直接证据不足以佐证周永勇对案涉资金划转下达专属、具体指令,无法认定其实施侵权行为。

       三、两大核心法律争议,直击当前商事审判深层痛点
       两级法院裁判结果截然不同,根源在于对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股东内部协议法律效力两大核心法律问题存在根本性分歧,也是全国范围内同类合资股权纠纷的共性审理难点。
       (一)多层股权架构下,实控认定尺度引发巨大争议
       宏太公司提出,多份生效刑事裁判、集团官方人事文件、统一资金管理规范能够相互佐证,周永勇完整掌控新鸥鹏全板块人事、财务决策权,山东新鸥鹏作为其控股平台,处置东营项目资金完全处于其管控范畴。二审仅以无单笔签字指令否定其整体控制地位,变相抬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法定认定标准。此外,二审庭审中原山东新鸥鹏董事长当庭证实人事、资金安排均遵照周永勇部署,这份关键言词证据未被法庭充分采信,直接造成案件事实认定出现疏漏。
       (二)内部约定无法对抗法律强制性规范
       2020年股东会虽约定资金调配责任由山东新鸥鹏自行承担,但宏太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属于强制性法条,明文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助关联关系侵占公司资产,造成损失必须予以赔偿。股东内部协议仅约束签约两方主体,无权为未参与决议的实控人免除法定侵权责任,二审据此免责存在明显法律适用瑕疵。

       四、企业正式再审诉求,期盼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
       1. 撤销(2025)鲁05民终1490号民事判决中免除周永勇赔偿责任的相关判项;
       2. 依法改判周永勇、王屹、孙玉波、钮苏昊、陈俊宏、卢旭东与山东新鸥鹏文旅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本金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全部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再审申请及受案通知书
       企业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厘清三大关键审理问题:一是多层嵌套股权体系中实际控制人的法定认定标准;二是刑事生效文书、庭审自人证言的证据采信规则;三是股东内部决议能否豁免实控人法定侵权赔偿责任,通过再审裁判统一省内同类合资商事案件审理尺度。

       五、案件深层社会价值,筑牢民营经济营商法治根基
       本案绝非简单的民间钱款纠纷,深刻折射当下民营企业合资经营普遍存在的结构性困境:多数合作项目由大股东全盘掌握公章、财务、运营权限,中小股东仅出资、不参与实际管理,一旦出现资金侵占,普遍面临取证难、追责难、穿透实控人追责三重维权壁垒。
       一、二审裁判出现巨大落差,引发广大民营企业家、法律实务从业者持续热议。从市场层面,经营者高度关注多层股权背后实际控制人的追责边界;从司法层面,各地法官、律所均以此案为样本,研讨股东合意与强制性法条的适用边界,具备极强典型示范意义。
       法治是民营经济赖以生存发展的核心保障。国家多次明确提出,要全方位、无差别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与中小投资者合法财产权益。本案涉案金额高达4.1亿元,案件最终走向不仅决定涉事企业的生存发展,更会深刻影响区域民间投资信心。社会各界期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复盘一、二审全部卷宗证据,严格依照公司法厘清各方权责,作出公平公允的再审裁判,以统一规范的司法标尺守护民企财产安全,稳定市场经营预期,长久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该案代理律师袁恒生主任表示,这个案件历经一审、二审,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目前该案已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人感到十分欣慰。他充分相信山东高院法官能够恪守司法中立,严谨细致核查全部卷宗证据,秉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他坚信司法不会辜负企业的合理诉求,期待通过再审公正裁判,帮助涉事民营企业尽快走出经营困境,也为同类商事纠纷树立可参考的司法样本。
       宏太公司邀请相关媒体持续关注本案再审进展,全程跟进、客观报道后续全部司法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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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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